本报讯 (记者朱燕)新车未上牌照,就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称根据车辆保险免责条款,不予赔偿。为此,车主王先生起诉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227018元、车辆购置税19403元及停车费3200元。昨日,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
轿车事故后已无使用功能
王先生诉称,去年他在北京购买了一辆22万余元的丰田轿车,并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2.7万余元,保险费为2945.33元。其中特别约定的只有盗抢险合同为领取号牌之日起开始。
2009年12月14日,朋友葛某驾驶该车在返回内蒙古时与一辆轿车相撞,两车司机及一名乘车人受伤,丰田车损坏严重,经勘察已无使用功能。但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悬挂牌照,无行驶证,根据车辆保险免责条款约定不予赔偿。
车主称应书面告知免责条款
庭审中,王先生表示在北京买车后就去办理牌照,但没有办理成功。因为快过春节,他和朋友就想开车回内蒙古,没想到在途中发生了事故。
王先生说,购车时曾询问4S店工作人员,对方告诉他上牌前可以上路。而保险公司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对此,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公司已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的字体进行了加黑处理,以提示投保人。但王先生说,发生事故时保险合同还未发到自己手中。而且,依据保险法规定及最高法院相关批复的规定,对免责条款应该以额外的书面告知。“新买的车必然有空白期,不能将空白期设置为免责”。
此案将择日宣判。
追访
签保险合同应注意免责条款
去年10月,新修订的《保险法》实施,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昨日,东城法院专门审理保险案件的法官王磊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更多地强调理赔的部分,却不对免责条款进行介绍,东城法院100件车主遭拒赔案中,90%的车主在签合同时不知免责条款及其内容。
王磊提醒广大车主,保险合同涉及免责的条款大概有40条左右,有四类免责情况是司机容易忽略的:驾驶证没有按时年检或者车辆没有按要求年检发生交通事故的;无照驾驶或酒后发生事故的;碰瓷儿诈骗保险金;实习司机或者学习驾驶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