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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地税局公布了“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今后,个人应税机动车的全年税额需一次缴纳,纳税期限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
通知规定,车船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由所有人负责缴纳税款。机动车停驶、报废,纳税人应当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驶证件,一个月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该通知同时规定,单位应税的机动车以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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