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吃饭喝酒的同车人,明知司机酒后驾驶车辆的情况下,却并未有人劝阻,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纠纷。法院认为,同车饮酒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责任,但对损害有过错,同样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终审减轻了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2009年3月,秦联志、张某等人一起吃晚饭,众人喝了二斤用白酒泡制的木瓜酒。饭后,秦联志便驾驶借来的车搭乘张某等10人返程,因会车时操作不当,致车辆驶离公路,翻于公路右侧坎下,造成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秦联志等9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联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死者张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联志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秦联志一人的过错导致,秦联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张某家属请求秦联志赔偿的理由合理合法。因此,判决秦联志赔偿罗开碧等各项损失419121.5元。
宣判后,秦联志不服,理由是:事发当日,同车人与秦联志一起喝酒,乘车人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但他们并未阻止秦联志驾车,故同车的成年乘坐人均对此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秦联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秦联志的上诉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醉酒驾驶”。根据法律规定,秦联志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秦联志一同喝酒后,明知秦联志酒后驾驶超载车辆,在乘车极具风险的情况下,既未劝阻,更未拒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故张某存在重大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既有紧密联系,也有区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责任,但对损害有过错的,同样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情况,中院终审判决,由秦联志承担事故80%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张某家属335297.20元,其余费用由张某家属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