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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撞很受伤 谁该为贬值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1日 13:15   汽车007周报 字号: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遭受损失的车主来说,无论怎样修理,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其贬值性立即体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贬值概念一直众说纷纭,有着不同观点和不同的判决案例,争议的焦点就在“鉴定”一环。

  【案例直击】

  成都 3.27万贬值由肇事方赔偿

  成都中院近日对一起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二审,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受损车辆虽经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事故责任人应当对车辆贬损进行赔偿,法院二审依法驳回肇事司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5月,陈某驾驶的货车因操作不当与郑某驾驶的一辆越野车发生追尾相撞,经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责。后郑某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确定越野车在此次事故中的贬值损失为3.27万元。其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郑某将陈某、货车登记车主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3.17万元、车辆贬值损失3.27万元、车辆评估鉴定费3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运输公司属于挂靠关系,并确定郑某的全部损失为6.59万元,其中车辆贬值损失按照评估报告确定为3.2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承担事故全责。该货车系挂靠在运输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且登记车主也为运输公司,因此,除去保险公司直接赔付部分,运输公司及陈某对郑某的其余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陈某和运输公司连带赔偿郑某4.174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直接赔付郑某2.416万元。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厦门 无法鉴定使索赔方败诉

  2009年4月,三菱轿车的车主张先生遭到另一辆车撞击,使三菱车头部及尾部严重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撞击三菱车的一方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将车委托给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肇事方的保险公司也赔偿了维修费。但张先生认为车辆受损后价值也随之贬值了,转让出去要损失很多钱。

  两个月后,张先生委托福州价格认证中心,对自己的轿车进行鉴定,根据该鉴定报告,该车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贬值损失为9536元。张先生遂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被告肇事司机在法庭上答辩说,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全额赔偿了三菱轿车的维修费。至于车辆贬值损失,9536元的金额是张先生在福州单方委托鉴定的,并非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而且,福州这家鉴定机构不够资质,因此鉴定出的损失和鉴定费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案件从一审打到了二审,在二审期间,厦门中院的法官征求双方同意后,决定对轿车的贬值损失重新进行鉴定。为此,厦门中院专门委托了鉴定机构,但法院委托的这家鉴定机构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其“不具有车辆价值贬损评估鉴定的资质”。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认为,由于车主无法向法院提供可从事此类鉴定工作的具体鉴定机构,法院经委托也无法鉴定贬值损失。因此,车主张先生主张的车辆价值贬损缺乏证明,驳回他的索赔请求。

  就在这起案件作出宣判之时,另一个类似的案件正在诉讼中。

  郭先生的奔驰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击得很严重。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和认定,肇事司机邱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郭先生和邱某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赔偿的金额却是分歧严重。邱某的观点是将奔驰车拿去维修,保险公司确认的维修费是多少,他就赔偿多少给郭先生。但郭先生认为,除了维修费用外,他的奔驰车在事故发生后,会有较大程度的贬值。因此郭先生要求,邱某除赔偿12万多元的维修费之外,还要另外赔偿贬值损失。郭先生起诉的贬值费暂定5万元,他说,希望鉴定机关能鉴定出贬值损失。

  【维权调查】

  求偿贬值损失尚无法律依据

  从常年经营二手车业务的商家处获悉,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消费者的普遍观点是,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虽然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修复后的车辆无法恢复原有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所以会压低价格,一般都会比原价低两成左右。

  在采访中,一些遭受损失的车主也说,他们明显感觉到事故发生后,车辆的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舒适性、安全性均有一定程度下降,而且,有时还感觉动力也不如撞击前那么“有力量”。

  但实际上,发生事故后,肇事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修理费用,对于无形的贬值损失,他们通常不愿意承担。为此,受损车主只能诉讼到法院。

  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炎生教授表示,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中,车辆贬值费的适用法律缺失。对此,一位法官说,车辆被撞严重受损,即使修复,也确实可能导致转让时售价降低。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难认定“撞击究竟造成多少损失”。

  另外,对贬值损失的司法鉴定也难以操作。厦门中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认为,当前法院如何来确定贬值费用是一个难题,因为车辆贬值在立法上无明确标准,就车辆贬值费问题也没有专门的评估机构,现在主要依赖法官结合车辆发动机、性能受到多大影响来灵活断案,自由裁量。即使能评估出来,但由于缺少统一标准,很难对同一辆车的贬值损失得出一致的结论。因此,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还是一个法律空白。

  车辆贬值难设险种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修理以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事故而带来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受到损失的车主一方希望将此种贬值损失转嫁于保险公司,希望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陈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在整个保险行业,都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车辆贬值只能向肇事者提出。目前车辆贬值费的标准很模糊,各地评估的差异也很大。

  陈先生对记者解释说,如果某一种损失为保险人所承保,则在整体上,其损失数额必须是能够衡量的,否则,将无法确定保险费率。在实践中,汽车发生车祸后,贬值是难以估量的,且在法律界对此也无统一的观点。同时,车辆受损经过修复,其在市场上的价格如何,一方面取决于车辆自身的损失及修复情况,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如一定时期内新车投放量的多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消费者的心理预期等等。而这些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将使贬值损失的确定十分困难,价格评估认定机构无法也很难作出一个为各方所认可的贬值损失鉴定结论。

  陈先生指出,在现行车辆保险条款中,有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规定,以达到促使被保险人谨慎驾驶、维护保养的目的。如果保险人还负责车辆的贬值损失,则意味着全部损失将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激励被保险人预防和控制车辆损失将成为一句空话,而激励作用的失灵将使保险成本变得十分高昂,最终影响到整个车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各方观点】

  车辆贬值损失应获补偿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认为,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两车相撞后,无过错一方的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因此,无过错车主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支持贬值费符合法律公平之精神。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事故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在事故中碰撞后部分配件经修复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质量和性能。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车辆贬值损失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对此应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福州市、成都市、南宁市等多个地方法院都曾对此类案件作出支持的判决。

  此类案件的难点主要在于司法鉴定问题,寻找有资质进行贬损评估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成为主张贬值费的瓶颈。目前与司法鉴定有关的立法,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其他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主要散见于三大诉讼法。然而《决定》的实施并没能完全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等。因此,建议应尽快完善司法鉴定相关法规,填补司法鉴定“空白地带”。

(编辑: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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