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公路局施工建桥的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季先生驾车驶入施工区域,轿车受损。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公路局赔偿季先生3.2万余元。
季先生诉称,去年7月1日凌晨3时许,他驾驶捷达汽车行至顺通路与沿河路接口过桥时,车突然被卡。下车后他才发现,该桥北端与路面有约24厘米高坎,而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他认为,承建方公路局负有车辆赔偿责任,因此起诉索赔汽车修理费、车辆损坏估价费、车辆修理期间租车费等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开庭时,公路局拒绝赔偿,并辩称他们在现场设立了警示标志。但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笔录后发现,其中未提及公路局在事发时设置了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承建该公路工程,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季先生驶入施工区域,造成车辆损坏,公路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