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卡封面背景图侵权案近日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确为侵权 一审判广佛公司赔1.1万元
正在流通的卡未要求收回 原告吴劲不服提出上诉
事件回顾:
两年前上传的照片
被搬到交通卡封面
吴劲是佛山一家广告公司设计师。2006年6月28日傍晚6时,吴劲在自家小区楼顶,以佛山电视塔、岭南明珠等为主体,拍摄了一组晚霞城市风光照。随后,吴劲选了最满意的一张,并以网名“肯德鸡”和“大Ken”贴到C2000和佛山车迷网的论坛。
2008年12月,他发现了广佛公司所发行的交通卡封面背景图用的就是他上传到网上的照片。吴劲请求法院判令广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20万元等。该案在今年8月18日开庭审理。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摄影报道)你手上拿着的交通卡,上面的图案如果是以电视塔为背景的,那都是侵权的产品!记者昨日了解到,佛山市广佛电子收费营运有限公司(下称广佛公司)被告侵权一案,近日在南海法院一审宣判,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广佛公司赔偿1.1万元及支付原告吴劲相关损失。吴劲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以及没有要求广佛公司收回正在流通的卡,已经提起上诉。
认定:照片确为吴劲所拍
广佛公司称,吴劲无法证明他是照片的著作权人。为此,在第一次开庭后,法院专门组织了一次网络演示,由吴劲在法官面前演示如何提取照片的Exif属性信息,同时还在C2000及天天新两个网站分别以网名“肯德鸡”、“大Ken”登录。
法院认定,吴劲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照片是吴劲所拍。
广佛公司在庭上拒绝承认侵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广佛公司使用的图案虽经过处理,其细节之处却均与吴劲的照片所示完全相同,且广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背景图案有合法来源或授权,因而认定广佛公司在交通卡上使用的背景图片为侵权。
判决:无需回收已发行的卡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考虑到涉案作品的拍摄对象是静态的地标性建筑物,且广佛公司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企业,广佛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没有给吴劲造成恶劣的影响等。同时,交通卡的发行售价,并非单纯的“卡价”,而是包含充值费及可退还的押金;发行总量也并非涉案交通卡的发行量,不能直接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佛公司应赔偿吴劲损失1.1万元,律师费等合理开支2450元,同时立即停止发行侵权的交通卡。
原告吴劲当时的起诉请求是要求广佛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20万元,包括广佛公司应收回已在市面流通的涉案交通卡。
对于这一请求,法院并没有支持。法院表示,考虑到广佛公司已发行的交通卡在市民手中流通,要求其全部回收并销毁难以操作,况且这些交通卡确实还有继续流通使用、为市民提供出行方便的价值,不会给吴劲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要求广佛公司回收并销毁已经发行的涉案交通卡。
争议:
判赔是否合理?
一审中,广佛公司曾称,佛山电视塔是静态的且为地标性公共建筑物,并不需冒险或花巨资请明星,且照片只在佛山两个论坛中发表,影响力有限,因此要求赔偿20万元的请求不合理。
吴劲的代理律师、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厚轩则表示,一审判决的经济损失赔偿过低。
赵厚轩还认为,法院没有要求广佛公司回收已经发行的涉案交通卡,这与法律规定的“停止侵害”相悖,因为如此一来,侵害的事实仍在继续。目前,吴劲已经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