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9月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男孩父亲李先生认为宝马司机是在故意杀人,可当地警方认为,伍、李二人之间并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不存在“故意杀人”动机,只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9月13日《扬子晚报》)
宝马车4次碾轧三岁男童致其惨死!光是看看这样的新闻标题,就让人禁不住要热血呼呼往上涌,用最脏的话骂完无良“宝马男”的灭绝人性之后,接下来最让人关心的当然是法律会给如此惨绝人寰的恶劣行径怎样严厉地惩罚?
当地警方刑拘伍某的涉嫌罪名,让人心里不禁凉了半截——交通肇事罪,而且人只死了一个,因此最多也就判3年,“钱多关系好”的话,也许要不了一年半载,就又是一个逍遥的“宝马男”了。
虽然案件尚未判决,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里,公安怎么抓与检方怎么诉、法院怎样判的关系实在太大;而且在事实上,类似灭绝人性的“碾伤不如碾死”早已不是头一回发生,相反却几乎成了通行潜规则。伍某选择4次从男孩身上碾轧,也许恰恰是一刹那间冷静思考的结果,而不会是所谓的“惊慌失措所致”。这就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恶果甚于十次犯罪”的典型例证,不公正的判决必然导致被复制的残忍。
让我们回到有监控录像为证的现场:男童不是在马路,而是在小区道路上玩耍,“宝马男”倒车之前是否应该注意车后是否有人呢?开着那么高级的车子,既有后视镜,又有倒车雷达影像,怎么就直接往男孩身上倒呢?至少在启动前按一下喇叭吧?撞到男孩你发现了,而且停顿了一下,怎么又加油门从男孩身上碾过去?好吧,就算到目前为止都还勉强可以说是“交通肇事”,可这时你竟然懒得下车看看,竟然挂上前进挡又重新碾轧了一遍!
最绝的是,然后你终于下车了,却并没有完全让车停住,而是让你的高级宝马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又再次往后倒,前后两个轮子再次在男童身上碾轧两遍!从现场路况看,除非要故意碾死,否则无法解释“宝马男”这样两退一进的意义何在?事实上,仅凭“宝马男”站在旁边“欣赏”车子先后两个轮子自动从男童身上碾过而未采取任何动作试图让车停止这一点,就足以证明“故意杀人”嫌疑的存在。更何况,最后你既没打电话报警,也没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就悠闲地离开了!
作为公众,倘若连这样残忍的悲情现场都不去“围观”,是绝对麻木透顶且毫无人性的。尤其是肇事司机反复碾轧受害者致死的案例,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过太多太多次,却从未被以“故意杀人”之名受到过严厉惩处。我们“围观”这起“宝马男”4次碾轧男童事件,就是想要追问个明白:故意碾轧受害者致死,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是否只要是开着车致人死亡,无论情节如何恶劣,也终究不过是“交通肇事”?倘若如此,谁能说这不是一种“开车杀人一律轻罚”的法外特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