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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机动车环境税征收应考虑税负平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8日 17:01  财经网

  重新设计税收体制,避免重复征税,使与治理环境有关的税种达到平衡

  【《财经》记者 陈燕】“重新设计税收体制,避免重复征税,使与治理环境有关的税种达到平衡。”国税总局税收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就机动车环境税话题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悉,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已开始着手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的问题,机动车的污染排放将被列入环境税征收范围内,而首都北京则有可能成为第一个试点城市。

  对此,张培森评论说,把机动车环境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子税目进行征收是可行的,其征税对象确立为“机动车尾气排放”,按排量大小核定税率。

  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征税,也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前中国日益剧增的汽车消费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针对机动车环境税的征收会不会造成重复征税的疑问,张培森表示,征收机动车环境税最有可能的就是和车辆购置税发生重复,“车辆购置税已经包括了环境税的含义和内容”。

  目前,机动车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增值税等。按现行规定,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应综合平衡机动车在购置、保有、销售等环节的税负比例,确立作为调节的主要目标的税种,避免因重复征税而加重消费者负担。”张培森建议到。■

(编辑:路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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