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打击“飙车”拷问“执法真空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7日 15:13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7日电 (记者 余靖静、陆文军、裘立华)“飙车族”在城区斑马线超速撞人致死,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7月3日,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再度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杭州、上海等地近期频频发生“飙车族”斑马线超速撞人案,“飙车”行为已成为新的社会公害,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执法真空期”,屡有前科的超速驾驶者没有及时被遏制,最终酿成悲剧。

  “飙车”行为成为新的社会公害

  7月3日,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5月7日晚8时许,他所驾驶的三菱跑车在杭州闹市区的一条斑马线上,撞死了25岁的行人谭卓。事发时他没有喝酒,事发后也没有逃逸。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胡斌驾驶遇人行横道没有避让和减速,而行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胡斌负全责。有关鉴定报告显示,肇事车辆存在违法超速行为,速度在每小时84.1公里至每小时101.2公里范围,贴有三家汽车俱乐部标志的肇事车辆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胡斌肇事后的一周即5月14日下午,在上海闹市区的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附近,一名约20岁的青年驾驶一辆宝马车将一名斑马线上的过路女子撞成重伤。在抢救多天后,伤者最终因伤势过重,于6月4日下午不幸身亡。

  5月15日,在杭州萧山的斑马线上再次发生车祸,一家三口被一辆白色宝马车撞飞,年仅4岁的女孩颅骨骨折,中枢损伤……

  城区“飙车族”斑马线撞人事件屡屡发生,让许多人对自身安全感到担忧。浙江警察学院客座教授、高级工程师宋晓春表示,目前交通法规还没有对“飙车”的界定,只分为超速和严重超速。根据现有案例的归纳,“飙车”体现了车手的复杂心态,除了噪音大、车子一般经过改装、喷有个性化信息等,最关键的是车速很快,超速50%以上。这种速度只应该出现在赛场、训练场上,而不应该出现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否则“出事是必然的,撞到谁是不确定的”,并伴有噪音等一系列扰民问题。

  据了解,浙江省在国内较早注意到超速行为的危害,通过安装先进测速仪等方式来提高对道路的监管能力,来自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的数字,从2006年至2008年,平均每年约有1000名驾驶员仅因严重超速而被吊销驾照。杭州市2006年就发布《杭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飙车等有关事项的通告》,2008年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针对改装车、套牌车和假牌车的专项整治行动。但从实际效果看,“飙车”行为有增无减。

  网民“新鲜绿茶”说:“现在马路上飙车族一天比一天多,非法改装店比比皆是,甚至还有专门的非法飙车网站和组织。关键是,这群人长期在马路上飞驰,把自己的快感建立在无视国家法律和蔑视他人生命的基础之上,严重威胁着我们的生命。”

  超速者“屡有前科”拷问“执法真空期”

    人们注意到,这几起“飙车”引发的交通案件都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肇事者是“屡有前科”的超速驾驶者,却没有受到及时处置,最终酿成悲剧。

    在杭州闹市“飙车案”中,肇事者胡斌不仅将车改装,而且之前就发生过速度超出正常行驶50%以上的“飙车”行为。有网民在上海交通安全信息网上发现,车牌号为“沪F-J5702”的肇事宝马车有17条未处理的违章记录。其中11条记录属于超速违章,两次超速幅度达50%以上。而据媒体披露,杭州萧山将一家三口撞飞的宝马车2年内就有14次违章。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按照目前的法规,违法司机对于交警的现场处罚要在一定时间内缴纳罚款,但是对于非现场违章记录,往往都要等到车主验车前才被处理掉。针对非现场处罚的“顶包”现象屡见不鲜,部分车辆驾驶员没有及时接受违章处罚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同济大学交通工程学博士生导师、城市交通专家杨东援说,这几起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交通事故给我们一个警示——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超速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相关车主却往往没有在第一时间受到严惩和教育,只有酿成交通事故后才备受指责。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说,超速、闯红灯、酒后驾车等是对公共安全威胁最大的交通行为,现代城市交通网络中布满探头,技术手段完备,监控不成问题,但现在有十多次超速记录还可以在大街上“飙车”的案例说明,相关部门存在“执法真空期”。

    吴东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一条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通过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来预防交通事故,非常有必要。一个经常危险驾驶的司机,交通违法很多,却只能等到验证、验车的时候才进行集中处罚,其间可能长达一年的时间段,都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有关部门应该研究及时介入的机制。

  杨东援认为,杭州、上海等案中,交通肇事者在斑马线上撞人后显得麻木不仁,还说明这些年来国内许多城市的政府都花大力气发展交通技术和基础设施,却忽略了全社会现代交通意识的养成。在国外,司机基本都能做到“车让人”,国内不少司机却习惯于“人让车”。屡屡发生在斑马线上的交通事故正是我国城市交通中“车不让人”矛盾的激化。

  上海大学教授、社会学学者顾骏注意到,目前上海等城市正在成为“车行”城市。如给机动车走的干道越来越多,给行人和非机动车走的支路越来越少,很多地方甚至已经没有了行人道,又如在商业街和市中心的一些红绿灯明显车行时间长、人行时间短,行人往往要等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急匆匆地过马路。

  遏制城市“飙车”,加重处罚呼声高

  舆论认为,“飙车”行为频频在闹市区制造恐慌,关键在于现行法律的缺失和疲软。要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重新考量此类案件量刑标准的呼声高涨。

  据了解,在以往案例中,类似“飙车”行为多被定性为交通肇事。我国当前已有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飙车”行为进行规制的法院判例中,最为著名的是2008年北京东城法院审理“二环十三郎”案件时,适用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但这起“飙车”案件最终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规定,两项罪名处罚差异巨大,交通肇事罪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起刑点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对交通违法者的震慑力,无疑将大大加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肖燕认为,有些严重超速违法行为不应等同于普通交通肇事,这种违法行为心态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应考虑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浙江警察学院客座教授、高级工程师宋晓春说,中国并非判例法体系,有关部门需要遵循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明确行为跟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现有法律规范中,“飙车”行为属严重超速范畴,依法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如果要增加罪名,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修改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否则必须尊重同一类案件在一定的时期、在一定的地域当中所体现的公平性、公正性。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认为,“飙车”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有关立法需要跟进。目前国内相关的交通法规是对行为产生结果之后才进行法律惩罚,考虑到“飙车”常见且危害大,并可以预计到后果,对这种行为应该进行“过程性控制”。如在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相关部门掌握有“飙车”者的黑名单,达到一定程度,直接吊销驾照。如著名F1赛车手蒙托亚因为在街道上飙车被终身吊销驾照,虽然他还可以参加比赛。

(编辑:肖洋洋)
看完该新闻后,你的评价是:查看更多枪稿雷文>>

支  持

好文章

枪  稿

雷  人

无  语

标题党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更多相关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