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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也有“后悔权”无条件退车成为可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6日 09:21  汽车007周报

  “后悔权”成买卖双方关注焦点

  修改后的《消法》应拓展消费品的外延,把奢侈型、发展型、享受型的消费品都纳入进来,比如教育、旅游、互联网服务,以及奢侈品消费。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

  文/许诚玮

  上周,一个“有望出台”的消息引起了社会上广大消费者的极大关注——买房买车可以后悔。消息的来源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他披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即将迎来首次大修,而“后悔权”概念是这次《消法》的一个修改意向。消息一出,即引起各界哗然,对“后悔权”的利弊争论不绝于耳。

  观点碰撞1

  正方 后悔权让人可以冷静一下

  迎来首次大修订的《消法》已经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由于其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修改可能涉及的方向及内容变化引来了各界人士的关注。

  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公开表示,在新的消法中,应该增加消费者的“后悔权”。

  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其正式称谓为“冷静期制度”,是给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一种权利,原则上可以让消费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条件的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他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这个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消费者购买汽车、房屋等。

  对于目前争议较大的关于“汽车类商品是否适用于后悔权的”争论,刘俊海解释,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个市场主体买卖双方经过了深思熟虑签定了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但在某些消费活动中,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定合同,比如,买房合同、分时度假协议。实行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定的法定期限内,如三日或五日,给消费者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当然,也要防止后悔权被滥用,扰乱市场秩序。

  反方 汽车商品并不适用后悔权

  在“后悔权”观点出现后的一天时间内,网络搜索引擎中关于后悔权的词条达到950万条,其中大部分消费者和普通百姓都对“后悔权”持欢迎态度。但事实上,所有的商品中,最难实行后悔权的就是汽车这个特殊商品。

  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专家徐宪成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汽车商品不适用“后悔权”这个概念。首先,在目前的汽车消费中,还需要上牌、交税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消费者在办理完手续后再决定退货,相关的手续办理以及退税等工作需要很长时间,同时,退车所退的相关费用还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整个实际操作过程的烦琐定会成为汽车“后悔权”出台的难点。

  同时,汽车在使用后会出现一定的公里数,消费者如果使用“后悔权”把汽车退还给商家,根据目前的行规,退回的汽车只能算作二手车,那么车辆折旧费由谁来承担是另一个争议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将会成为后悔权流产的关键。”作为行业专家,徐宪成认为,后悔权很难在汽车商品中通用。

  事实上,早在“后悔权”这个消息出台前,汽车“三包”政策也拖拉了好多年至今没有出台。据悉,汽车“三包”政策一直迟迟未推出的原因之一就是汽车商品在购买后所需要办理的一系列手续,造成了汽车“三包”政策始终停留在“草案”阶段。“要给汽车商品创立‘后悔权’还不如直接先建立汽车商品的‘三包’来得实际。”在采访中,一位汽车界人士这样表示。

  观点碰撞2

  正方 促进消费者更勇敢地消费

  之所以“后悔权”能够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关键还在于汽车消费中很多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受其害。在目前汽车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在购车时需签定购车合同,而合同中的预付款概念则制约着消费者在出现“意外”时无法取消合同,而退预付款则成了消费者投诉的焦点。

  5月初,张小姐预定了某品牌车型,可由于在指定时间后经销商未交车,张小姐要求退还预付款,可经销商认为,在合同中写明如果遭遇厂家发货原因,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而经销商并不同意张小姐的退款,所以双方就此问题一拖再拖。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合同都属格式合同,对于预付款的退款方式全是:协商解决,可就是这种模式让预付款退款成为难点。如果后悔权真的实行,那么将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市场上大概有50%的消费者能够退还预付款。虽然这个比例不低,但如果实行了后悔权将提高这个比例。”业内人士表示。

  同样,消费者陶小姐认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进一步增加消费信心,就可以“有恃无恐”地敢于消费和乐于消费,同时也可促进商家在产品质量和诚信营销中的服务意识。“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实际上还是有提升作用的。”

  反方 后悔权是对《合同法》的一种讽刺

  上海法律专家董嵘认为,目前的《合同法》规订了合同撤销权,即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一方可以单方撤销合同: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这里的合同撤销权行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通常来说,合同法遵循允诺禁反言原则,即对于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仅仅是消费者“后悔”的理由是不可能支持的。

  同样,汽车经销商认为,汽车后悔权的建立有欠公平。上海一家东风日产经销商老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签定买车合同后,消费者一旦后悔,这对于合同的严肃性是个很大的讽刺。该老总表示,目前在买车前消费者可以通过试乘、试驾甚至多家4S店对比来进行选择,但消费者大多有很长的时间在市场上对各类车型进行对比,很少有所谓消费者不了解车型而购买的情况。“签了合同,无缘无故就要反悔,这对于商家来说并不公平。”

  同时,媒体评论员陈英凤认为,“后悔权”简言之就是在合同签定或买卖完成之后再反悔、悔约的权力。虽然,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信息不对等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却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精神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记者观点

  “后悔权”的双赢概念

  从目前情况看,后悔权的出现肯定是一个消费者欢迎、商家犹疑甚或反感的规定。因为一旦其付诸实施,则意味“无理由退货”成为商家的一种义务,消费者得到了更多权利,而商家的权利却受到压抑。表面看,这有点违反公平原则。

  但事实上,有这种想法是因为我们把买卖双摆放在一个对立面。若把消费者和商家看作互惠关系,就会发现“后悔权”并没那么“刻薄”。毕竟消费越旺盛,商家越赚钱。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以及一个诚信的体系,是促使消费繁荣的重要基础。而“后悔权”如果实践,对改善双方立场及利益有积极、重要地作用。

(编辑:肖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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