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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新法 车位处理情况应向业主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8日 07:43  大河网-大河报

  □京华

  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理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在业主请求公布、查阅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对此应予支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业主权利义务的范围、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承担、物业费纠纷处理等。

  司法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应给予的支持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理情况。

  司法解释还明确,可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编辑: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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