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转让后,没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诉诸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车主人民币6.2万余元。
2006年3月,顾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一年的车辆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单受益人为潘先生”(当时,顾先生已将保险车辆转让给潘先生)。同年4月5日,王小姐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朱先生发生碰撞,交警无法认定责任。次年1月,朱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确认朱先生的损失共计11.6万余元,其中,6.2万余元由王小姐赔偿,顾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月,在保单受益人潘先生表示事故理赔款由顾先生受领的情况下,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6.2万余元。针对顾先生的要求,保险公司认为,潘先生对涉案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但顾先生在投保时没说车辆产权发生变更,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公司也可因被保险人违反保单批改义务予以拒赔。
法院认为,顾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后,在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即应按约履行赔付。由于车辆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车辆所有权,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登记所有人与驾驶员已承担连带责任,且经生效判决确认责任,所以对保险公司拒赔意见不予采纳。
点评:其实,这历时两年之久的交通赔偿事件完全可以避免,那就是顾先生在将车辆转让的同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批。类似纠纷常有发生,希望广大消费者特别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