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梦洁
3月27日,在北京召开的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表示,在对货车进行实际研究后,质检总局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将于今年上半年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对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
具体实施细则4月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赟松告诉《商用汽车新闻》记者:“目前,关于这两类车辆的召回细则正在进行会签,具体实施程序将在4月公布。”
早在2007年举行的“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上,孙波就表示,将逐步把N类车辆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而今年3月底召开的会议,确定将O类(挂车)车辆也纳入召回范围。
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一位委员告诉记者:“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是我们的工作范围,但到目前为止,我们仅就召回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达成了共识,对于下一步如何操作,还没有制定细则和标准。”据了解,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在于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标准化建设。
三大难题困扰货车召回
对于货车和挂车召回,业界担心存在三大难题。
首先,货车超载现象较为普遍,这种不规范使用造成的问题,在召回时如何判定责任。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杜芳慈就存在这种担忧:“比如一辆载重量4吨的车,用户装了8吨的货,车辆肯定会出问题。出了问题,到底谁来负责?怎么辨别责任方?这就会遇到困难。只有在正常使用状态下车辆出现批量性事故,才能要求企业召回。”
陕汽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部长刘科强也有此担心:“责任认定,既要满足产品存在缺陷的条件,又要符合出现批量性事故的认定,两者结合才能判断是企业的责任,个案不能作为召回的依据。”
其次,现有车辆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家谭秀卿告诉记者:“目前很多卡车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比如一些国家要求强制安装的配置,有的用户为了省钱而不安装,这样出了事故,在责任认定上就有困难。所以我预计推行阻力会很大,真正实行需要一个过程。而卡车企业应该做的,就是在严格遵守法规的基础上做好生产一致性工作。”他还表示:“跟客车类似,卡车的个性化也很强,因此我预计不会出现大批量召回的现象,更可能是小批量召回。”
第三,召回主管部门的权限有限,或将给执行带来困难。杜芳慈说:“我认为,召回工作应由公安部门来主导,因为车辆登记信息等资料掌握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手中,而不是质检总局。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召回是安全问题,而不是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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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2004年3月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自2006年8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座位数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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