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实施管理办法》细则已制定完成。”记者近日采访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获悉,《汽车品牌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细则近期会进行最后一次文字上的修改,很快将正式公布。
据记者获悉,在《办法》细则中除了建议整车企业和经销商在签署授权合同时,使用《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外,还制定了“总经销商标准”和“品牌经销商标准”。其中,“总经销商标准”是此前《办法》中从未涉及的部分,此次是首次针对品牌总经销商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整个市场秩序。据罗磊透露,细则中规定,如汽车厂家欲设立国内总经销商,必须先达到一定的条件才会被允许设立,这些条件包括公司的人员素质、软硬件条件、资金条件,以及综合服务能力等多个项目。
在“品牌经销商标准”中,针对汽车厂家扩大销售网络方面,细则提出,厂家在某区域新增经销商前,必须事先向该区域已有的经销商征询意见,经过征询调研后才允许厂家在该区域设立新的经销商。此外,细则还设立了监督申诉机制,即当厂家向经销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规定时,经销商可以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申诉;而当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诚信的经营行为,消费者也可通过向该协会申诉,对其进行处罚。
针对进口车销售环节,罗磊也表示,此前起草的《进口汽车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将一并放入细则中,让国内企业享受与国外汽车企业同等待遇。
文/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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