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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汽车讯(卢学民)9月28日,笔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国庆节后,不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与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货车和挂车,公安交警部门将在路面管控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检查;11月1日开始,将依法处罚。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标准修改单)已经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实施。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对应当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在用车辆进行统计,保证按期时间内完成对在用车辆的粘贴和安装工作,并要切实加强车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检验,确保粘贴的反光标识和安装的防护装置符合技术要求。对未粘贴反光标识,虽粘贴了反光标识但不符合质量要求和粘贴要求的,以及未安装防护装置、安装的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要求,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违规上路机动车的查处力度,从10月1日国庆节起,要加强对上道路行驶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反光标识被遮挡的,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尽快按规定粘贴、安装。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要求,从11月1日起,各地开始组织集中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和挂车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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