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记者1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降低。
据介绍,此次汽车消费税的调整: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宣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小排量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降低,大排量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提高。
此次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具体政策为: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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