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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反垄断法》被严重误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 09:18  参考消息·北京参考

  上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生效。 有人认为,国内车市许多潜规则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该法的正式实施,将对国内车市产生重大影响,业内面临一场大洗牌。现行汽车营销模式将被彻底颠覆,汽车价格将放开,4S店模式危如累卵,汽车价格联盟面临瓦解。还有人言之凿凿地说,正在执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反垄断法》的精神不符,也要进行修改。有媒体甚至解读说, 按照《反垄断法》,今后,只要经销商愿意,可以把一款车卖到10块钱。

  一位长期研究《反垄断法》、并参与该法制定工作的法律专家指出,上述说法,许多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是对相关条文简单、片面,甚至是错误的理解。有关部委的相关负责人也指出,现行汽车营销模式有其积极意义,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不会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改变,只会更加完善。

  目前,国内汽车生产厂家,都对经销商规定了该品牌的厂家指导价,也就是最低限价。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是一种价格联盟。

  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实际上指汽车经销商而不是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把车卖给消费者并不是向第三人转售。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关系是批发和零售的关系,并不是交易相对人。汽车厂家制定本品牌的最低限价,也没有违反《反垄断法》。

  但是,如果某汽车厂家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又制定最低限价,就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只是现在国内汽车厂家,市场份额最多的也不过百分之十几,没有一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所谓价格联盟,是指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几家企业,制定最低限价或一起涨价,就像去年的方便面集体涨价案一样。而国内汽车价格早已放开,汽车产品属于市场定价而不是政府定价。汽车生产厂家有权制定本品牌全国统一的价格,这和价格联盟一点关系都没有。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有人认为,禁止汽车跨区销售,违反了《反垄断法》。汽车厂家禁止经销商跨区销售,其目的并不是分割市场,而是为了保证正常的销售秩序。《反垄断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合理原则,即在利弊权衡的基础上,决定特定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效果。就禁止跨区销售而言,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是利大于弊,并不违反《反垄断法》。

  一位国内汽车界权威人士指出,制定最低限价和禁止跨区域销售,是国内汽车营销的两大基本规则。否则国内汽车市场就会乱的一塌糊涂。如果不制定最低限价,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也不公平。

  目前国内汽车市场已经进入充分竞争阶段,汽车市场的主要矛盾,是竞争过度或者是恶性竞争,而不是垄断。一些汽车经销商不遵守行业规范,大打价格战,造成一些地区汽车价格混乱。不仅损害了厂家和商家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应得的一些合法权益在价格战中打没了。

  有人拿欧洲和中国做比较,举例说大众汽车曾因不允许经销商在欧盟其他国家销售,而受到惩罚。须知,欧洲和中国的国情不同,欧盟的《反垄断法》和中国的也不一样。欧洲是一个成熟的汽车市场,很少有假冒汽车零部件,也没有路边店。而中国才刚刚跨入汽车社会,假冒汽车零部件泛滥,路边店宰客普遍。欧洲的做法能搬到中国来吗?

  许多人都很关注《反垄断法》,很关注消费者的权益,这是好事。问题是下笔之前要好好学习研究一下这部法律,自己都没搞懂,写出来的东西肯定是谬误百出,误导读者、误导舆论。自己搞不懂,可以找专家咨询,但要找真正的专家,而不是伪专家。

  汽车业内有许多利益集团,经常借媒体来影响舆论,以实现自己的意图。媒体在报道时,应该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尽可能客观、公正,这样才不会沦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原载:《参考消息 北京参考》作者: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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