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建中认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关于价格的‘潜规则’将面临重大挑战。”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激活竞争,固定价格和最低价格的约定是限制竞争的做法。”时建中说,“而且对于最低价格的限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违《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
但他也告诉记者,《反垄断法》对于第14条还进行了豁免的规定,即第15条。“具体如何豁免,还要看相关部门对第15条规定进行相关的解释。”
朱晓宇从《反垄断法》的执行角度,对汽车厂商规定“最低价格”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他告诉记者,从其他国家的操作经验来看,对固定价格的规定是当然违法的,但是可以对价格浮度进行规定。
“对于价格浮度的规定,很多国家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合理分析原因的原则。”他解释:“要分析企业规定最低价格与产品成本价格的关系。如果汽车厂商规定的最低价格低于成本价或者与成本价非常接近,又或者汽车厂商规定的最低价格高于成本价过多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但如果汽车厂商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并保护经销商的合理利润,一般不被认定为垄断。”
“由于目前具体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因此今后具体如何操作还要等待实施细则的出台。”朱晓宇也说。
而且朱晓宇还告诉记者,即便是今后在执行过程中,我国认定“最低价格”的行为是当然违法,汽车厂商也有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达到维持产品价格的目的。
“比如,发展直营的4S店。”他解释,“直营4S店不属于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这种纵向关系。”(刘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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