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李村
《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
A 厂商“不平等条约”面临终结
《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经销商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将面临巨大挑战。《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也将因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和不完善而面临调整。尤其是与《反垄断法》在部分条款上的抵触而备受汽车行业关注。
潜规则一:最低限价
涉嫌触犯条款:
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
“最低限价”这个词,相信每一个经销商都对此感触良深。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预防经销商大幅度降价,部分厂家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
这在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办法》第六条中可以找到依据:“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如此一来,原本在法律上平等的法人——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却因《办法》的实施而使经销商的地位变为厂家的从属。
这就让经销商在价格问题上没有太大余地,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的销售价格。经销商如果为消化库存而大幅降价将会受到厂商的经济处罚。《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则被认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
可以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宝马经销商为清理库存,将店内的几辆宝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
潜规则二:限制跨区销售
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影响: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
如果你身在广州,想从深圳的经销商手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没有人会觉得经销商的“跨区销售”触犯了法律。但在汽车行业,这种情况一直是不被允许的。但在国内汽车销售中,利用区域限制控制价格,形成垄断的行为屡见不鲜。
对经销商来说,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串货,将甲地的车卖到乙地,便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被厂家取消经销商资格。对于消费者,汽车生产厂商则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必须在同一城市,从消费层面进行地区限制。
各种商品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价格差异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反垄断法》在第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实际上,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
根据目前现状看,届时当《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某地,比如甘肃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上海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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