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现就奥运会期间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适用本通告。
第二条 对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伤情轻微,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事故或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二)驾驶人饮酒的。
第四条 对事实清楚的伤人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第五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 元罚款,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警察依法做出撤离现场决定的,将按照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六条 奥运会期间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 本通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仍继续执行2007年7月1日执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通告自2008年7月8日起执行,至2008年10月16日自行废止。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