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租赁规范公布 五环内坏车2小时内救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 08:07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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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今天公布,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租用的汽车在五环内道路上发生故障,如果租车公司不能在两小时内到达,租车人有权提出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同时,租车公司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今天上午9时,记者从北京市运管局获悉,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出台,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从汽车租赁的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等方面,对汽车租赁的服务行为进行了统一的规范要求。

  根据《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中的规定,经营者应给租赁车辆办理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租赁车辆还应配置GPS系统或行车记录仪等设施。

  同时,今年汽车租赁还将有一个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可以在文本基础上签订合同补增条款。

  规范指出,在发车交接时,应该允许租车人员进行车辆试操作。试操作中发现问题,租车人不满意,要求另作选择的,应当给予满足。

  而所租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供及时有效的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达到保养里程或时限需要进行技术维护时,由经营者对车辆进行召回并承担维护费用。

  按照规定,汽车租赁方应在接到救援电话后,事发地点在五环路以内或单程20公里以内的,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超过此范围及行程的,应向租车人预告到达时间。

  救援人员到达后,故障车辆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向租车人提供相应功能和租价的临时替换车辆。如果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租车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还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但如果因为租车人方面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向租车人收取停运损失费。同时应向租车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对租车人也作出了相应的责任规定。租车人逾期交纳租金的,每超过一天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过期没有归还车辆的,还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租车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之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果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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