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民事诉讼案。兰新雅公司起诉北京怡和阳光物业管理公司,在其租用该物业公司所管理的车位期间,由于物业保管不当,使其车辆丢失。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车辆被盗 物业应赔偿
2006年12月14日,兰新雅公司与北京怡和阳光物业公司签订《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按照《管理协议》约定,兰新雅公司向怡和阳光公司支付了自2006年12月14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停车费550元,并指定王洪奎将其汽车停放在怡和阳光公司的停车场内。
2007年1月11日,王洪奎发现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兰新雅公司与王洪奎认为怡和阳光公司没能妥善保管车辆,故将怡和阳光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74850元,支付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83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协议非车辆保管合同
对于原告的起诉,怡和阳光公司辩称,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不是车辆保管合同,车辆被盗不是物业管理的责任。
怡和阳光公司认为,《管理协议》中怡和阳光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停车场的秩序井然,只要出示有权使用的号牌,就可以随时出入停车场、挪动车辆,因此,不论是协议约定还是实际使用的方式,都不具备保管合同的特征。另外,怡和阳光公司与兰新雅公司没有任何物品保管的关系,兰新雅公司也没有将车钥匙交付保安,因此怡和阳光公司并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对丢失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物业应赔偿车主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管理协议》的约定,兰新雅公司向怡和阳光交纳了停车费,怡和阳光有责任保证停车场车辆的安全及维护停车场内的正常管理秩序,并且合同中说明物业可以将车锁住、拖走等处置车辆的权利,因此《管理协议》实际上应为有偿保管合同。由于怡和阳光公司保管不善导致车辆在其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停放期间被盗,怡和阳光公司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第374条,判定:怡和阳光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兰新雅公司车辆损失费7万元,车辆购置税6397元,车辆保险费1989元。本案的受理费3007元,由兰新雅公司、王洪奎负担145元,由怡和阳光公司负担2862元。
编后: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指出:此类案例实际上在一些小区里也时有发生。一般来讲,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管理合同,业主交付了费用,一旦丢失,物业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键是二者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类似物业可以将车锁住、拖走等处置车辆的权利,如果有,那么该合同实际就是保管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丢失了,物业就要赔偿业主损失。
本报记者 赵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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