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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交强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 08:22  大河网-大河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5月24日,本报发出关于交强险问题的讨论话题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本报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摘编。

  读者建议

  交强险制度急需完善

  □朱卫东(三门峡市陕州初中)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在落实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及时救助,化解赔偿纠纷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急需解决和完善。

  首先是对交强险政策宣传不到位。在交强险制度的宣传上,相关管理部门注重强调其强制性,而忽略了对其具有的救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宣传。导致了众多的司机对交强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其次是交强险投保和赔付管理缺乏透明性。和普通的商业化保险相比,交强险的管理缺乏透明性,难免会有暴利的嫌疑。建议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再次,交强险强调了司机购买保险的强制性,而对保险公司在事故理赔过程中的消极行为却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这个问题可通过打破垄断经营,引进竞争机制,让投保者自由选择信誉度高的保险公司来解决。

  亲身体会

  交强险理赔太难了

  □胡子(郑州市农业路28号)

  我一位朋友的车在人行道上停放时,被一辆面包车剐擦。因为事故双方车辆均缴纳了交强险,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其实并非难事。可保险公司在处理事故时却拖拖拉拉,结果车主和保险公司闹得“不亦乐乎”。

  当时,朋友的车被剐擦后,立即通知了自己投保的郑州某保险公司。同时,面包车司机也通知了其投保的平顶山某保险公司。半小时后,郑州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一番查看后:“小事故,保险公司最多赔200元。”而朋友的车以前也遇到过此类事故,当时修车花费了上千元,因此朋友对保险公司的说法很不满意。

  同时,这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只有面包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到现场,一起核定车辆受损程度,这起事故才能结案。面包车司机把电话打到平顶山某保险公司后,得到的回答却是“只要有一方保险公司在场就可结案”。

  由于平顶山这家保险公司没派人出现场,郑州这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又表示,必须经过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才能理赔。

  警察来到现场后,经过一番询问后说:你们双方都有交强险,责任也清晰,保险公司可直接按照规定理赔。这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才答应现场计算车损。处理结果是:轿车车损800元,面包车车损300元。一个小小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处理时却折腾了3个多小时,让目睹全过程的笔者看晕了头。

  律师说法

  应对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彭景维(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伤者)抢救费用,这一条规定看似具体,实则十分笼统。保险公司垫付费用往往需要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保险公司的核定等程序,垫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对医院无条件抢救义务也做出了规定,因为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责任而很难落实,在未得到费用保障的情况下,医院往往消极治疗,延误了伤者宝贵的生命。

  还有的受害人或家属自己垫付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垫付时往往将受害人或家属垫付的费用排除在外,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

  笔者建议,由国务院或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垫付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抢救伤者的医院出具的书面通知要求,在收到通知后6小时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受害人自己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义务时,应对该费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全部予以返还。违反此规定的,责令补足垫付款,并视情节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有利于全面、高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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