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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 看上去很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5日 11:24  重庆晨报

  日前,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透露,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已近尾声,将择机颁布并实施。

  自2001年开始传出汽车也将实行“三包”政策以来,对该政策具体出台日期的猜测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在2004年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曾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但是到了05年,关于汽车“三包”的消息就再也没有音讯了。人们翘首以盼的“三包”政策是否真能“择机”颁布呢?该政策一旦实施,索赔的难度也将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厂家集体抵制?

  有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厂家的阻力是汽车“三包”难产的主要原因。就像汽车召回一样,“三包”实施后,汽车厂家的负担将加重,不仅是消费者退车换车给厂家带来麻烦,更重要的是经济上的损失。一直以来,汽车厂家都不积极支持汽车“三包”出台,并提出了各种各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消费者退车将涉及的一系列税费问题,而这些又将涉及国家各个部门。不过,权威人士透露,“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

  消费者维权难?

  在以往关于商品索赔的无数案例中,因为“举证难”、“鉴定难”和“索赔难”,大多数消费者在维权途中,面对实力强大的厂商、高额的鉴定费用以及纷繁复杂的程序,不得不知难而退。而在汽车行业,一旦出现索赔争议,消费者将面对的是财大气粗的汽车厂商,胜算可想而知。

  此外,如果套用“谁投诉,谁举证”这一原则来处理汽车质量纠纷,对于势单力薄的购车者而言无疑有失公允的,高昂的鉴定费和试验费就足以购买一辆新车了。

  链接:“召回”和“三包”的区别

  “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产品的个别问题。

  “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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