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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意见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9:40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郭晓军 王冰凝) 国家发改委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消费者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等五类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对外投资支出禁入定价成本

  对于出租车司机普遍不满的出租汽车企业员工的工资过高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员工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出租汽车公司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了规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并非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的费用均计入定价成本,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以下五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

  社会意见须本月内提交

  征求意见稿规定,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直接成本是指在出租汽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等;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发改委网站查阅,社会各界的意见可于11月30日前传到电子邮箱gjjw0069@mx.cei.gov.cn和chengbenchu@npcs.gov.cn;联系电话为010-68501097.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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