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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琐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06:47  北京日报

  曾经看到一则报道说,比尔·盖茨的富裕、慷慨虽然让人咋舌,他的“吝啬”也同样让人惊讶。只不过他的慷慨是对于他人,而他的吝啬是对于自己。看了报道,我很吃惊:这位赚钱胜过印钞机的世界首富,没有自己的私人司机,公务旅行不坐头等舱却坐经济舱,衣着也不讲究什么名牌,对打折商品感兴趣;更让我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他也像我们这些工薪阶层一样,不愿为泊车多花银子……

  我佩服这位世界首富在体会财富地位的同时,也拥有与许多平常人一样的节俭美德。于是,我在选择停车位和付出停车费问题上斤斤计较就显得更加理直气壮了。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车辆的停放要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还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违章停车、抢道行驶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的残酷现象。现在监视摄像头的录像为我们提供了不少这样的案例,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数码照相机及处罚单对汽车司机的处罚也方便了许多。前两年由于我不注意有关停车的种种规定,有时候为了节省几元钱的停车费,想方设法费尽周折把车停到自行车道或人行道比较隐蔽的角落。但是,没有想到,办完事情回来开车的时候,贴在左前门或前风挡玻璃上的违章通知单,让自己的苦心一下子都白费了:一点都没能省钱,要交上200元的罚款,得不偿失。

  有了这些经历,我想,我们每个司机在车辆停放时都应该以安全合法为首要原则;停车管理也已经成为一个解决下岗再就业的行业,我们按规定停车并缴纳停车费也是在维护社会的就业水平和社会稳定,一举两得。节省停车费只能靠合理安排停车时间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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