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交警总队的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凡在实习期内(从发放驾驶证之日算起1年内)驾驶机动车者,必须使用统一的“实习标志”。“实习标志”须悬挂在机动车后部醒目的区域。对没有悬挂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省、市车管所和各县(市)车管所业务大厅均售统一的实习标志。该标志为专利产品,黄底红字,中间区域为“实习”二字,上下方分别标有“仿冒必究”、“专利号”和“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监制”字样;统一的实习标志分为两种,每套两个,分吸盘式和磁铁式两种。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目前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挖掘机、叉车、装载机均属于机动车,驾驶上述机动车的实习期驾驶人均悬挂此标志才能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