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通讯员刘刚) 乘客薛先生自称在27路公交车上检举逃票者时遭到殴打,车上的司乘人员竟开门将行凶者放走,薛先生于是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薛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事发时
薛先生还是名面临毕业的大学生。他自述说,去年6月20日他乘27路公交车时,在动物园站发现一名男青年从后门挤上车后没有投币买票。薛先生发出了善意的提醒,没想到对方竟和同伴一起对薛先生拳打脚踢。薛先生的眼镜被打碎,鼻子和脸都被打出了血。薛先生报警后,公交车上的司机和售票员却停车打开了车门,将两名男子放走了。由于缺乏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今仍未查找到打人者。经法院委托鉴定,薛先生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对此公交公司并不认可薛先生的说法,他们认为薛先生的行为是“斗殴”。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交客四公司作为公路交通的运营主体,对乘坐该公司车辆的乘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薛先生被打受伤一事中,虽然伤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但该车司乘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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