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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受《消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06:12 华商网-华商报

  针对某法院近日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驳回一位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消费者协会明确表态:汽车这类大宗商品应受《消法》保护。

  中消协表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消法》是以行为目的性质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一是看商品和服务是否经过流通过程,通过购买
者或他人付费获得;二是看这种消费行为是否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经营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而且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此外,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于《消法》。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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