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的守法意识。有关部门将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是否有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于已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强制保险。
对于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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