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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险实施在即价格成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11:27  青年参考

  距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但消费者关心的费率问题却迟迟没有消息。

  近日,有媒体称在北京各保险公司拿到的《全国机动车辆保险人第十七次联系会议纪要》中规定,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费率限额为5.2万元。在保险公司下发的这个文件附件第7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限额有两种情况:在发生交通意外时,过错驾驶员的赔偿限额为4万元;无过错死亡伤害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此外,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最高限额分别为2000元和1000元。但赔偿额度只是初步确定,并未最后拍板,最终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各地区、各保险公司可实行浮动费率。

  对于不少人担心的涨价问题,有关人士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率和交通违章率的信息,对在保险年度内有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车辆实行向上浮动保险费率;相反则实行向下浮动。这一规定不仅更加人性化,也意味着事故率少的车主,其车险费用也有可能会降低。

  据有关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10万人,占意外事故死亡人数的80%以上。与此相对的是,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机动车1.3亿辆,而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只有4600万辆,投保率只有35%左右,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将作为基本险成为消费者买车时的“标配”。

  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制三者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使投保人无责,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商业三者险的费率主要与车主投保限额相关,而与车型相对关系较小,只是根据座位数量核定。目前私家车最普遍为5座轿车,商业三者险费投保限额最低为5万元,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交纳的费率为700~1200元。

  日前,为了加强车险市场的监管,防止新规定带来的市场波动。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在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实施前,不得恶意竞争。“强三险”实施后,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的,距保监会批准其总公司费率或所在地保监局批准其前一费率的间隔期,应不低于6个月。

  据了解,今年1~2月份,车险保费的收入将近140亿元。到7月1日后,这1.3亿辆机动车投保的比例应该是100%,在费率不变的情况下,整个保费规模将超过500亿元,市场盈利前景可以说是非常乐观。(记者 宋晓艳)

  车险案例

  案例一:

  第三者险“有责赔付”

  被判无效

  因在驾车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无责”,保险公司以第三者险“有责赔付”为由,拒绝理赔。司机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保险合同中的“有责赔付”与新交法中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有责赔付”条款不具有约束力,从而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2636.54元经济损失。

  王先生起诉称,2004年10月25日,他为自己的小轿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2005年8月1日上午9时40分,他驾车将骑车人杨某撞伤,为其支付医药费等共计2636.54元。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不负事故责任。随后,王先生向投保公司永安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已约定,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保险公司将依据驾驶者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先生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故不应赔付。王先生遂诉至法院。

  一中院认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商业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征。由于永安保险公司在新交法颁布实施后,未及时调整赔付原则而引发了纠纷,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

  无责赔付10万元

  某公交公司公交车在该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这是一份商业保险,而不是强制保险。某日,该公交车在路口正常停车等红灯时,一骑助力车的醉酒男子违反交通规则反道骑行,结果一头撞到公交车上,造成重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无责任,骑车男子负全部责任。事后,骑车男子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数10万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审理后,按照公交车投保的三责险限额20万,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对此,保险公司不服并反复上诉,但仍被判赔偿20万。

  案例三:

  第三者险精神赔偿案

  2004年7月28日,朴文龙驾驶唐某、申某的小客车由西向北行至昌平西环路老莫九九门前时,把由南向北行走的杨女士撞倒。杨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内髁骨折、右股骨髁间窝骨折、脑外伤后神经反应、肾功能不全等,住院20天,后经法医鉴定伤残指数为10%。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朴文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唐某、申某的小客车已经在人保财产有限公司怀柔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2005年7月,杨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市一中院审理查明,肇事车辆已经于2003年9月19日在怀柔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条款中,约定有“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即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杨女士所受人身损害予以赔偿。精神损害同样是杨女士所受的人身损害的一部分,所以怀柔支公司应当先行予以赔偿。至于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效,属怀柔支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应另行解决,不能因此妨碍杨女士及时、充分地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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