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公开发布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希望以此来取代10年前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与原规定相比,《草案》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丰富,并从16条增加到41条。
《草案》的发布正值中国加入WTO几年后,出口产品面临着巨大的反倾销压力。2005年,中国共遭遇多达51起反倾销投诉,连续11年成为全球反倾销投诉最多的国家。
这一新法规的出台,会对中国的出口尤其是汽车出口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近日,《财经时报》记者采访了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两位资深专家。
汽车业将被重点关注
“与原来的法规相比,《草案》引入了危害对外贸易秩序这一概念。”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的专家说。他认为,《草案》更关注于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外贸易秩序危害,而不仅仅局限于是否低价。商务部希望通过这一新法规,来规范企业的出口秩序,使其符合整个产业的长远利益。
“从这一目标来说,避免受到来自外方的反倾销诉讼,将会是商务部考虑的重点之一,也会是新法规关注的重点。汽车业作为目前面临外方反倾销诉讼压力比较大的行业,必然会是重点的关注对象。”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专门研究出口的专家告诉《财经时报》记者。
据了解,在汽车产业,中国出口无序的现象较多。一些企业由于严重缺乏市场信息,在和外方谈判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部分企业的利润甚至被挤压到极低的程度,这就导致部分出口产品低于正常价格。虽然出于无奈,但是根据《草案》的规定,这些企业还是有可能会在新法规正式颁布之后遭到指控。
至于少数盲目在海外市场打价格战、涉及不正当低价出口的企业,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对外贸易秩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这位资深专家认为,这些企业可能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两位专家都表示,这个《草案》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姿态,表明中国会更多地按WTO规则来处理贸易上的问题,这将在国际上受到欢迎。
企业相互监督受鼓励
“企业相互间提出不正当低价出口的指控正变得更容易,这会让许多汽车企业大吃一惊。”来自商务部的专家认为,由于《草案》中调查申请提交内容的变化,申请人不再要求必须提供证明低价出口行为的有关单证,而代之以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的初步证据和事实。这使得申请人的取证大大减低了难度,也极大地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这就是说,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只要掌握初步的证据并举证,那么根据《草案》中的程序,也许只需不到一个月时间,被怀疑有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竞争对手就会收到来自商务部的传票。
“这对整个汽车业来说是一件好事。”商务部的专家认为,对于许多汽车出口企业来说,他们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因为新法规将使他们更好地对付涉及不正当低价出口的害群之马,最终迫使所有出口企业在同一个区域市场上学会联合,而不再是单独行事。这也将让外方难以找到反倾销的口实。
专家表示,随着企业间的相互指控在程序上变得更容易,企业也会逐步适应可能随时面临指控的局面,随时准备拿出应诉材料。这会大大增加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能力,无疑也是商务部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中介组织将制定游戏规则
“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将在汽车及其他行业的出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专家指出,这些中介组织将制定出口的游戏规则,并有能力对违反游戏规则的企业施加压力。
这一论断的直接证据,来自于《草案》中的新规定:进出口商会可以根据产品出口情况,制定会员企业的出口自律规则,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发生;如果企业不遵守行业出口自律规则,出现不正当低价出口情形的,进出口商会可依照本规定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
此外,根据《草案》规定,商务部还可以委托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对企业的行为是否危害对外贸易秩序进行调查。
据介绍,在国外,中介组织已经开始在对外贸易中很好地扮演游戏规则制定者的角色。任何一个企业的出口战略都不可避免要受到其影响,绝大多数企业都在按照游戏规则行事。《草案》出台意味着,不久之后,国内的中介组织也将扮演类似的角色。
两位专家一致认为,这些中介组织有能力制定游戏规则,并对违反者实施处罚。毫无疑问,继续低价出口的汽车企业作为游戏规则的违反者将难以逃过处罚。
专家点评“低价出口《草案》”
原法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草案》:《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
专家点评:低价出口行为被改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与原来的政策相比,《草案》对于许多定义进行了修改,使之和国际惯例接轨,更符合WTO规则。
原法规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制定本规定。
《草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专家点评:与原法规相比,《草案》的重心在于对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避免受到来自外方的反倾销诉讼,而不是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此外,在原法规中第六条中提到的给国家和有关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说法,在《草案》中也不再提及,这会使部分面临外方反倾销诉讼压力比较大的行业,包括汽车业在内,更多地被关注。
《草案》第三条:各进出口商会应充分发挥在规范对外贸易秩序中的协调和自律作用,根据产品出口情况,制定会员企业的出口自律规则,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发生。企业不遵守行业出口自律规则,出现不正当低价出口情形的,进出口商会可依照本规定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
专家点评:《草案》首次提出由中介组织来制定会员企业的出口自律规则,并给予其监督权,表明政府比以往更注重发挥这些中介组织的管理作用,以规范对外贸易秩序。
原法规第五条:出口价格低于本企业该项产品应售价格的为低价出口行为。
《草案》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
专家点评:《草案》中的定义更为严谨,并符合国际惯例。
原法规第七条:举报内容可包括:一、低价出口的产品名称;二、低价出口的企业名称;三、低价出口的金额和数量;四、证明低价出口行为的有关单证。
《草案》第八条: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相关情况;(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及相关情况;(三)被申请人可能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情形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名称、特性及其标准;(四)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基本成本的说明;(五)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的初步证据和事实;(六)被申请人的出口行为对申请人或行业的出口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事实的初步证据或材料;(七)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专家点评:原法规只是要求证明低价出口这一事实,而《草案》更注重的是低价出口行为对其他企业或行业的出口利益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不再要求必须提供证明低价出口行为的有关单证,而代之以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的初步证据和事实。这使得申请人的取证大大减低了难度,也极大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原法规第十一条:调查一般应在立案进行调查决定公布之日起的90日内结束。
《草案》第三十条:商务部应自立案决定发布之日起270日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90日。
专家点评:一般情况下,90日顺利完成调查几乎是不可想象的。《草案》延长到一年左右,不但符合实际情况,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楼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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