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俊杰) 汽车被抢走,索赔遭拒绝,车主衡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保险公司称车主私自改变车辆用途“拉黑活”,不符合理赔合同约定,双方就是否“拉黑活”展开辩论。
按照衡先生在起诉书中的说法,2005年3月2日凌晨,外甥郝某驾驶汽车外出时遭劫,自己的一辆捷达轿车被抢走,目前警方尚未侦破此案追回车辆。当他向投保盗抢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通州支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他将私家车作为出租车使用,私自改变车辆用途,不符合理赔条件。昨日,衡先生出庭应诉,他希望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8万多元保费。
保险公司代理人孙屹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郝某涉嫌利用该车私自运营,该车被抢时正在拉活,两名抢劫者正是以打车的名义才得以轻易上车,并实施抢劫,“私家车怎么可能允许陌生人半夜上车呢?”孙律师认为,因为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导致风险增大,而私家车投保盗抢险的保费比运营车辆低一半,因此,保险公司不可能为没有如实投保的车辆理赔。
昨日,衡先生的外甥郝某出庭作证,并当庭否认“拉黑活”。郝某说,当日他借衡先生的轿车外出办事,还车途中偶遇熟人停车,就在此时,两名男子过来说家里有急事,希望能帮忙把他们送到丰台区六里桥附近,“他们说不会亏待我,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就让他们上了车。”郝某说。
法庭随后宣读了一份丰台公安分局在案发当日为郝某做的询问笔录。郝某在笔录中承认,当时他正利用衡先生的轿车“拉黑活”,两名男子是在答应支付30元车费后才被允许上车的。对于这份笔录,衡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车主衡先生并不知道郝某“拉黑活”。
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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