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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流浪汉遇车祸身亡 民政局代告肇事司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14: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在江苏省高淳县,两无名流浪汉分别遇车祸身亡,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没有人前来认领尸骨,也没有人替其维权。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当地民政局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将肇事司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利该不该得到维护?该由谁来维护?民政局有无资格提起诉讼?赔偿标准又该怎么确定?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政府部门为无名死亡流浪汉维权的案件。

  2004年12月4日,江苏高淳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名三四十岁左右无名男性碾压致其当场死亡。2005年4月2日,高淳县居民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将一无名男性撞跌至东侧机动车道内,致其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轧死。经高淳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均负有同等以上事故责任。

  两无名流浪汉车祸中死亡

  民政局代为索赔3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经警方核查,无法确认两具尸体的真实身份,只能基本判断是两名外来流浪汉。由于此类交通事故的处理全国尚无先例,高淳县交管部门于是将此案反映至高淳县检察院。高淳县检察院领导研究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的保障,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

  2006年3月24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起事故的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0万余元。

  据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设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局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并建议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流浪人员的救助。 (新华)

  争论

  民政局有无资格替流浪汉维权

  被告: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遭受侵害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原告没有资格提起诉讼。

  原告:民政局为死者维权,是鉴于无名流浪汉不具备近亲属的情况。如果我们不这样做,长此以往,将会造成这个弱势群体“死了白死”的结局,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目前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形下,民政部门如果不出面为死者维护权利,是对死者的不公平。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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