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朱燕) 李大爷骑自行车将颜女士撞倒,而颜女士被送到医院后竟不治而亡。死者家属事后向李大爷提出超过60万元的巨额索赔。近日,石景山法院判令李大爷承担一半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7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5年9月2日下午,颜女士在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楼4号前的路上叫孩子回家,被李大爷骑自行车撞倒,送到医院后,于2005年9月10日晚上8点,伤重不治身亡。事故给众原告造给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向李大爷索赔超过60万元。
被告李大爷认为,他的自行车状况正常,制动设备也正常,经交管部门认定完全符合安全要求。而且事发时他在马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况且,死者颜女士是横穿道路才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明显过错,而且事后他已经向对方支付了9000元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因此不应再赔偿。
法官审理后认为,李大爷与行人颜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但交管部门不能确定双方的过错行为,故应减轻李大爷的侵害责任。对于损失由双方分担,精神损失费酌情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依据《民法通则》判决李大爷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对此案,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度表示,这种事故一般依据双方过错大小以及被告赔付能力,但此案交管部门不能确定双方的过错行为,“要求赔偿60万以及法院判赔17万,数目的确太大。”王律师提到,自己代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案子,其中被告明显过错的,也没有涉及这么大的赔偿额。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7万元是这样算出来的
医疗费用 25412.73元
护理费 180元
误工费 1236元
死亡赔偿金 71720元
丧葬费 7418.5元
太平间存尸费 1785元
抚养费 10993.5元
赡养费 5077元
交通费 400元
亲友住宿费 500元
通讯费 100元
精神抚慰金 50000元(已付9000元)
总计 17482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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