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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死人判赔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10:04  竞报

  本报讯 (记者 朱燕) 李大爷骑自行车将颜女士撞倒,而颜女士被送到医院后竟不治而亡。死者家属事后向李大爷提出超过60万元的巨额索赔。近日,石景山法院判令李大爷承担一半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7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5年9月2日下午,颜女士在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楼4号前的路上叫孩子回家,被李大爷骑自行车撞倒,送到医院后,于2005年9月10日晚上8点,伤重不治身亡。事故给众原告造给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向李大爷索赔超过60万元。

  被告李大爷认为,他的自行车状况正常,制动设备也正常,经交管部门认定完全符合安全要求。而且事发时他在马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况且,死者颜女士是横穿道路才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明显过错,而且事后他已经向对方支付了9000元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因此不应再赔偿。

  法官审理后认为,李大爷与行人颜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但交管部门不能确定双方的过错行为,故应减轻李大爷的侵害责任。对于损失由双方分担,精神损失费酌情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依据《民法通则》判决李大爷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对此案,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度表示,这种事故一般依据双方过错大小以及被告赔付能力,但此案交管部门不能确定双方的过错行为,“要求赔偿60万以及法院判赔17万,数目的确太大。”王律师提到,自己代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案子,其中被告明显过错的,也没有涉及这么大的赔偿额。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7万元是这样算出来的

  医疗费用       25412.73元

  护理费           180元

  误工费           1236元

  死亡赔偿金       71720元

  丧葬费          7418.5元

  太平间存尸费     1785元

  抚养费           10993.5元

  赡养费            5077元

  交通费            400元

  亲友住宿费        500元

  通讯费            100元

  精神抚慰金        50000元(已付9000元)

  总计             174822.73元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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