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太和县一派出所所长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将一村民撞死后驾车逃逸,被阜阳市中级法院日前以交通肇事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1万元。
王礼原系太和县皮条孙镇派出所所长。2005年11月3日下午2时许,王礼酒后驾驶面包车,行驶途中将骑自行车的一村民栾某当场撞死后,驾车逃逸。经有关部门认定,王礼未依
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且在道路上未靠右侧行驶,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石中原 本报记者 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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