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前段时间我驾车行至东风路和农林下路的交叉口,到路口时才发现这里的交通标志不准调头,不准直行,又不准左转和右转,我正在纳闷间,交警立刻上来敲车窗收证。我认为交警不是在路口提醒车主,而是站在远处,等车主驶进路口后处罚,这种做完全是人为设陷阱,等车主往陷阱里跳,处罚本身是否违背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读者:梁生
梁生: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公正原则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违反行政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就会令人不满,你称的带有“陷阱”味道的交通处罚不仅不能达到降低交通安全隐患、提高遵守交通规范意识的目的,反而使司机对执法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对正常的交通管理也会产生抵触情绪。
构建现代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要求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当有序、正当和合理,也就是政府行为应该法治化、规范化。行政处罚直接地干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是影响社会最为强烈的一项公共权力,应当依法慎重行使。具体到交通处罚中,就要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公开、阳光,重事前规范教育,轻事后惩罚,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要知道交警上路执法不仅代表执法者自身的形象,更代表政府形象。如果交警设立“陷阱”进行处罚,这种不光彩的做法当然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政府形象的正面评价。
同时交警在交通执法过程中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告知违法者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甚至听证等重要程序。忽视这些重要程序,不仅当事人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且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严肃性也无法体现,会使人们对法律产生轻慢的态度,不利于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形成。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著名的法谚表达了一个朴素的真理: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只有这种公开才能保证其公正,否则就是以“正义”之名,行“违法”之实。只有交警多些“阳光执法”的意识,多些服务意识,司机与交警之间才能形成良好的交通管理关系,交通秩序自然也会大为改观。
就我们的观察而言,广州的交警执法还是不错的,他们主观上可能并不想“陷阱”处罚,但是也的确存在某些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的情况,这是应当进一步改善的。(唐小明、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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