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 开车撞了行人后驾车逃逸,跑到半路又觉得不妥,将车开回事发地并称自己去报警。昨天,刘某因交通肇事罪在通州区法院接受审判。
根据指控,去年9月12日,刘某驾车将郭某撞倒,致郭某死亡。后刘某驾车逃逸后返回案发地并伪造现场。刘某说,他当天驾车行驶至窑上村村南的东西向公路时,对面来车的灯光晃了他的眼睛,等他发现前方有一个行人时,他紧急刹车并向左打轮躲闪,但一切都已经晚了。“我太害怕了,就驾车跑了,后来又觉得不对,就回去了。我还把老板叫了过去,让他报了警。”检察官却指出,他们调取了当日122的报警记录,但是报警的电话并非刘某或其车主的手机号码。
刘某的律师认为,在警察到现场后,刘某依然在现场,他应该属于主动投案行为,而且根据交通法的规定,行人应该在道路边缘的1米内行走,但是郭某发生事故时在1.4米处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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