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强制险
□受害人故意肇事不能获赔偿
□保险公司必须垫付抢救费用
□三种情形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安全驾驶者可享受优惠费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关键词:受害人】
有无过错均可获得赔偿
《条例》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共分“四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第四项责任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受害人负有全部责任,只能获得一个较低额度的保险赔偿。
另一方面,对争议已久的“受害人故意行为”,条例作出定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关键词:保险公司】
三种情形须垫付抢救费
《条例》规定,“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驾驶人属无照驾驶或醉驾,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到位。如超过了10日期限,保险公司的罚款额度最高将达30万元。
【关键词:救助基金】
保险金不够救助基金垫付
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管理机构一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三种意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按一定比例提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
【关键词:驾驶员】
零过错享受最低“保费”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
《条例》规定,今后,驾驶员须将保险标志贴在车上,否则,交管部门将直接扣车,并处警告或20元—200元罚款。此外,驾驶员如未投保,交管部门除直接扣车外,还将处以最低保费2倍罚款。
权威说法
强制险费率正在制订
较原商业第三者险将有提高
根据《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采取“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因子。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那么,《条例》正式实施后,强制险费率水平将会有何变化?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解释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强制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强制险费率较原商业第三者险费率会有提高。
据透露,由于《条例》颁布到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仍有几个月适应期,目前保监会正在全面推进财产保险公司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条款制订、费率测算等,以确保原商业第三者险与强制险的衔接以及市场平稳运行。社会普遍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也正在积极制定过程中,出台应该为期不远。
车主反应
每年将增加近800元费用
目前,交通事故强制险的费率还在制订之中,具体多少还是未知之数。但费率水平肯定较原商业性第三者险会有所提高,这一点,《条例》已有明确规定。
这一消息,引起了部分车主与准备购车者的担忧。一位朱姓车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强制险费率高于目前商业险,而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额收取的三种保费大致为:790元、960元、1310元。即便以最低保费为参照,强制险当不低于790元。由于强制险有相应责任限额,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无责赔付,为了应付更高的赔偿风险,他还得再买商业第三者险。为此,一年可能要增加近800元的费用。他叹气道,油价刚涨,现在车险费用也要涨,用车成本是越来越高了。
车主和准车主希望,强制险费率不应定得过高。而保险业内人士也担忧,一旦强制险费率过高,将令一些低端车型的车主不再购买商业第三者险,从而不利于整个机动车保险体系的完善。汽车业有关专家则建议,由于强制保险要解决覆盖面广的问题,特点应是低费率,应该让各种车型的车主都能够接受。
有车主质疑,强制险明明说是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操作,但费率又要高于目前商业险,“这不意味着,现在的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业务是亏损的?若说亏损,为什么现在商业第三者险还能打6折销售?”
按照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朱姓车主在接受采访时称,“我在今年7月1日前购买商业险,在未来一年至少可节省接近800元钱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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