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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违章越多保险费越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17:5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袁峰) 历经一年有余,与2004年实施的《新道路交通法》配套衔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终于露出“真面目”。

  日前,该条例以国务院第462号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并将于7月1日施行。与征求意见稿所不同,此《条例》不仅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名称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对诸多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赔付限额将分四类

  该条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基础上,《条例》将责任限额细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等四大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华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有关负责人高经理告诉记者,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第四项责任限额则是对于被保险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虽然没有明确最高责任限额的数目,但在原则上区分了投保人在事故中有责和无责的赔付不同,这给保险公司在核定费率、降低经营风险有很大的帮助。

  国务院有关人士表示,这一方面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

  保险公司有权制定费率

  《条例》规定,强制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由保监会按照该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总体盈亏情况,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对此,永安财险广东分公司车险部黄经理指出,将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符合市场经营情况,保险公司还可根据保险机动车是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情况,对其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上述人士表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险赔付范围扩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加之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都将导致强制险费率水平比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有所提高。

  业界反响

  由于新险赔偿范围更广,风险更大,业内预计———

  车主保费支出可能增加

  太平洋财险广东分公司车险部吴经理表示,该条例出台后,保险公司将面对强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两份条款不同的保单,经营将更复杂,对风险核算、销售管理、数据等各方面都比以前要复杂得多。

  保险公司:或推出一两万保额保单

  另外,机动车强制险推出后,商业三者险将变成强制险的有效补充,强制险所规定的4~5万的赔偿限额只会满足车主的基本需要,经济发达不同的地区、大车和小车以及车手的驾驶年限等不同都会导致车主对保额需求的增大。因此,保险公司很有可能推出适应市场需要的1万~2万的零散保额保单。

  车主:原有责任险仍可购买

  业内人士认为,出于人性化考虑,强制险无责赔偿的原则得到确认,赔偿范围将比现有商业三者险更广泛,责任的具体限额数目并未明确,但肯定比目前高。

  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由于机动车强制险实行不盈不亏的原则,其费率应该不会低于现有的商业三者险。但车主保险费用是否增加,还要取决于商业三者险费率的变化。据调查,广州各保险公司已于2004年根据保监会指导意见将三者险保费提高10%。

  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的李劲松表示,由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无责赔付,为应付更高的赔偿风险,车主必须买更多的保险,因此在车险上总的费用支出一定会增加。不过,赔付标准提高后,消费者实际获得的保障也增加。

  不过,该人士指出,原有三者险还需一个过渡期。即便条例在7月份实施,在此期间原来的商业三者责任险并不会受到影响,消费者仍可正常购买。时报记者袁峰

  内容解读

  只要接到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必须———

  “先行垫付”抢救费

  条例规定,“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给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核对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保险公司:三种情况需垫付

  条例规定,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进行提前垫付,随后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此外,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驾驶员:零过错享受最低“保费”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

  昨天,新华社引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表示,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据介绍,对经常肇事的车辆提高保费是国际通行做法,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

  行人:救助基金赔偿垫底

  为防止出现保险金尚不足缴纳抢救费、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管理机构一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四条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保险保险费;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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