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停车场内车被撬 首都机场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10:1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 在首都机场1号航站楼楼前的停车场停车两个来小时后,杨小姐放在车内的笔记本电脑被窃。为此,杨女士将首都机场诉至法院,要求首都机场赔偿购买笔记本电脑的价款13200元。记者昨天获悉,考虑到折旧因素,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首都机场应赔偿笔记本电脑丢失的损失7000元。

  2005年7月5日晚上,杨女士搭乘朋友的轿车到首都机场接人。当晚9点30分,他们将车停放在首都机场1号航站楼楼前的停车场后去附近吃饭。杨女士将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车后座上。两个小时后,他们返回时发现车内的笔记本电脑被盗。经公安机关勘察,车门有被撬痕迹。

  针对起诉,首都机场认为,在停车场入口处的“停车须知”告示牌里,首都机场已经明确告知车主“请妥善保管车内外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另外,在管理员发给车主的停车票据上,也印有“特别提示”,声明“停车场对放置于车辆内外之物品,或停泊期间车辆之被盗窃与损毁概不负责,我方只保管车辆,不保管车内物品。”因此,他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都机场停车场和杨女士等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的责任是对整个保管物进行保管,因此,首都机场停车场对原告放在车内的财物具有不可推卸的保管责任。被告为了免除其法定责任而单方作出的各种“声明”均属无效。

(编辑:)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交通安全专题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