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汽车企业抵制消费税 06年汽车消费税仍将难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19:56  新浪汽车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于2006年2月28日在上海召开“汽车消费税调整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的MPV、SUV及2.2升以上轿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代表们对财政部和国家有关部委提出的“汽车消费税税率调整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汽车消费税税率调整的影响,特别是对MPV、SUV及2.2升以上轿车生产厂家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将要出台的汽车消费税税率调整方案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就此提出四项修改建议,以期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一、税率调整增幅过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建议降低2.2升以上乘用车税率调整的幅度,防止出现市场销量大幅度滑坡。

  与会代表认为,目前汽车全行业的利润率水平不到5%,而本次调整消费税税率除2.2升以下轿车外,其它乘用车车型增加的税率高达2—15%,15%的增幅相当于税负增加了3倍,没有哪个厂家能够全部消化这么高的增税额。如果把大部分增税额转嫁至用户,致使产品涨价,必将造成MPV、SUV和2.2升以上轿车市场销量大幅度滑坡(上述车型2005年的销量占乘用车总销量的25%以上),这对汽车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汽车工业的关联性很强,汽车工业一旦停滞不前或滑坡,将影响汽车工业的上游和下游产业的发展,消费税调整的目的将无法达到,国家税收增长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税率调整政策的实施,将使大部分乘用车生产企业遭受较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生产SUV、MPV的内资企业,利润水平低、产品品种少,受到的负面影响最大,这将严重影响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

  第二、税率调整对提升汽车环保水平没有激励作用。建议在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同时,应恢复对提前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乘用车产品的减税政策。

    与会代表认为,汽车消费税税率的高低单纯以发动机排量大小来确定,存在不科学、不合理性。同时,由于国家对提前达到国II排放标准消费税率优惠30%的政策已经停止执行,使2005年汽车行业的利润下降了几十亿元。现在北京已经开始执行国III排放标准,很多企业的产品已经达到了国III标准,但消费税优惠30%的政策并没有开始执行,现在消费税税率却要大幅度上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

  因此,与会代表强烈要求:汽车消费税税率调整方案应与提前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产品减征30%的消费税政策同时执行。在执行国III标准时,如果产品提前达到国IV排放标准,其消费税的优惠应该是连续实施,这样才能促进汽车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企业的负担,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税率增加对乘用车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第三、大幅度提高2,2升以上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建议汽车消费税税率调整设置3-5年的过渡期。

   与会代表认为,由于本次消费税税率增幅过大,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产品研发和调整的周期等问题,建议采用3~5年的过渡期,增幅不要一次到位,随着企业降本增效和消费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税率逐年缓慢递增,以减轻税率徒增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巨大压力。

  汽车消费税属于按节约性原则课征的消费税,其税负的高低,要根据消费品供给的可能和人们购买的支付能力而定,最佳点要确定在既有利于节约消费,又要使消费者有一定的需求。这是国家税收立法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汽车消费税税率调整幅度若过大,生产企业难以消化,势必提高产品价格,将会过度抑制消费。因为我国的汽车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是向生产企业征收,产品的价格构成中就包括了消费税。

  第四、税率调整方案对柴油发动机乘用车没有优惠,这是个缺陷。建议对柴油乘用车应降低一个档次征收消费税。

    与会代表认为,国家鼓励乘用车使用柴油发动机,这一原则已经写进包括《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在内的很多政策文件之中,但却没有一点实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次消费税调整方案又没有考虑到柴油发动机的问题。相同排量的柴油机和汽油机相比,柴油机的功率要比汽油机小20%以上,但是,柴油机比汽油机省油30%,节油效果十分明显。在很多国家,柴油乘用车之所以能够得到普遍推广,其原因不仅是由于柴油机节省燃油,而且因为这些国家在税收上对柴油机也有适当倾斜,这样才能使价格较高的柴油乘用车的销售量尽快提高。由于柴油乘用车的排量普遍大于相同功率的汽油乘用车,因此,柴油乘用车要多交消费税是不合理的,将会抑制柴油乘用车的发展。故建议,对柴油乘用车应降低一个档次征收消费税。

  乘用车生产企业一致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改进将要出台的汽车消费税调整方案,以保障中国汽车工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

声明:新浪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更多相关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