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晓明) 王继民被汽车撞伤后,司机逃逸。因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和车辆登记人不同,一、二审都认定应该由实际使用人来赔偿,车辆登记人没有责任。王继民不服,终审后又申请再审。日前,市一中院对终审判决作出调整,判决车辆登记人承担垫付赔偿责任。
2002年4月,王继民被一辆小货车撞倒。交警认定,司机徐宝金承担主要责任。该车登记车主是吕汉军,实际车主为刘百学。因徐宝金逃逸,王继民将两个车主告上法庭。刘百学经济困难,王继民希望两个车主都承担责任。
一审时,吕汉军称,他已经把车卖给刘百学,只是还没有办理过户。法院认定,刘百学作为肇事司机徐宝金的雇主应当按责赔偿,判决刘百学赔偿52.8万余元。王继民认为车辆登记人吕汉军应有垫付责任,于是上诉。市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王继民认为,一、二审法院都以司机是受刘百学雇用这个关系来认定,都没提登记车主的垫付责任问题。虽然2004年5月颁布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垫付责任的规定,但此事故发生在2002年,而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王继民要求再审。其间,司机徐宝金落网,他供出真正肇事者是刘百学。
根据重新查明的事实,市一中院对先前的终审判决进行了调整。刘百学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赔偿;吕汉军虽然将该车于2001年卖给了刘百学,但没办理过户手续,吕应当承担垫付责任。最后的判决在维持刘百学赔偿王继民52.8万余元的情况下,增加了“吕汉军承担垫付责任,在刘百学无力赔偿时,负责垫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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