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 汽车追尾导致孕妇黄女士颈部受伤,并出现了早产征兆。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黄女士医疗费5369.2元。
去年11月16日,黄女士乘坐的汽车与何先生驾驶的小客车追尾,何先生负全部责任。当时已怀孕32周的黄女士颈部受伤后出现宫缩痛,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伤势最终导致黄女士早产。黄女士将何先生起诉到法院,索赔近两万元。审理中,法院将何先生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区支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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