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邹桂)汽车被追尾,孕妇黄女士受伤以致早产,遂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又追加了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前天,丰台法院一审认定,黄女士的早产与被撞有一定关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黄女士医疗费5000元。
去年11月16日,黄女士乘坐的小客车,在丰台丽泽桥北被何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随后,已怀孕7个月的黄女士出现宫缩,伴随急性头晕、呕吐。经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颈椎间突出(外伤性)。黄女士认为,正是由于被追尾,才造成她在保胎的情况下仍早产,故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2万元。审理中,法院将何某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区支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法院认为,黄女士因追尾事故造成早产,何某应赔偿医疗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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