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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免责认定可操作性尚待加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11:07  南方日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入二审程序,将进一步保障驾驶者权益

   车主免责认定可操作性尚待加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入二审,与一审原稿相比,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提高机动车免责比例以及增加两种免责情况。虽然草案还在审议过程中,但至此,曾经让不少车主感到忧虑并引起争议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包括北京、上海等地区的地方立法进行法规补充、解释后逐渐变得完善、合理,而对于机动车驾驶者,面对曾经的巨额赔偿高风险,终于也能吃下一颗定心丸,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但仍有些细节需要明确。

  机动车免责比例更趋合理

  一审草案规定,机动车一方即使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没有责任,也需承担至少20%的赔偿责任。而机动车在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以及高速公路上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任的,同样至少需要承担10%的责任。

  一审草案的出台,已经让不少车主松了一口气,而且与全国同样出台类似法规的大多数地区相比,机动车的免责比例已经相对较高。但有关专家认为,这样的免责比例对机动车驾驶者仍然过重,因此,在最新的二审草案中,以上两种情况的免责比例分别降为10%和5%。回过头来看,曾经在北京和上海发生的尽管机动车一方无责却依然要面对数十万元的索偿事件,以新标准计算,无责的驾驶者最多只要面对数万元的赔偿,这样便可完全控制在第三者保险的赔付范围内,驾驶者面临的风险锐减。

  针对撞车党推出新条款

  为了避免新法规的某些条款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所谓的善法恶用,二审草案专门针对时下频繁出现的撞车党事件,推出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免责条款。它们分别是: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故意造成的;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这样一来,撞车党惯用的伎俩就基本被包括其中了。但有一些驾驶者提出了新的疑问:虽然有法规支持,但真正面对稍纵即逝的骗撞瞬间,机动车驾驶者该如何取证?如果无法取证却又是真正的撞车党所为,公安部门该如何处理?有关专家建议,应该更多地考虑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

  “先行垫付”问题还待明确

  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交通事故中出于人道主义,机动车驾驶者先行垫付了受伤行人的医疗抢救费用,但在明确了事故双方责任后,机动车驾驶者才发现垫付的费用已大大超出了自己本应承担的部分。此时,不仅保险公司不可能赔付多出的部分,更不可能从身处病榻并且经济拮据的行人那里讨回,驾驶者处境尴尬。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一些机动车驾驶者救人心切,在事故结果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先行垫付了高额医疗费用,而这些钱往往最后都成了无头债,最终只能由驾驶者自己消化。虽然新的二审草案已明确了负有责任的肇事车辆当事人有先行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对于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责的,伤者抢救费用的垫付又该由谁来承担?或者由驾驶者先行垫付的费用超出了责任范围的,该如何合理解决,都是广大机动车驾驶者期待二审草案能够进一步明确的。(记者 朱钦)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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