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晓明 通讯员晨曦 逸馨) 本报曾报道已满12分的龙泽源公司一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拒赔,状告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一事。昨天,西城法院对该案认定,去年5月1日前,如果“12分司机”没有被交管部门滞留驾驶证,不属于不合格驾驶员,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万余元。
昨天下午宣判前,龙泽源公司代理人对记者表示:“合同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驾驶证在扣满12分后无效,只有被交管部门查扣或吊销才是真正无效。”保险公司则表示,无效不能单指被吊销,还包括效力终止。
下午2时15分,法官宣读了判决书。法官认为,该案违章积分12分在2003年,相关法律在去年5月1日起才施行,该案应依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规定认定。法庭最终确定,2000年3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驾驶员在违章积分达12分被交管部门滞留驾驶证后,才不得驾驶机动车。同时该案保险合同中没有对所谓“合格”驾驶员的资格标准明确界定,所以车主有理由认为,他不属于不合格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不会丧失理赔权利。法庭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赔偿龙泽源公司4.32万元。
龙泽源公司代理人对结果表示满意,但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表示有可能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满12分就去学习是硬性规定,司机没接到学习通知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去年11月24日,龙泽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撞上道路护栏。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其驾驶证已在2003年年底被扣满12分,因此认为他属于无效驾驶证的情况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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