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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机动车撞人无责也需赔偿 最高赔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12:10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1月27日专电(记者 丛峰) 在“车撞人”的交通事故中,各方承担的责任如何划分?机动车方没有责任时该怎么赔?近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这些受到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据了解,实施办法将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首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方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则按照“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承担60%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承担40%赔偿责任”的标准进行赔偿。

  具体来讲,在机动车没有责任的的事故中,若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1万元;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方则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2万元。

  实施办法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机动车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包括: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交通事故责任。此外,机动车受损害的,当事人可自行直辖市处理赔偿,也可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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