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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车瞒报车况要担责 二手车合同网上征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9:54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革继胜) 今后,车主将车辆交给经纪公司委托交易时,须把二手车存在的问题全盘告知,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昨天,市工商局草拟的《北京市二手车行纪出售合同》示范文本正式上网征求意见。

  记者从市工商局合同处了解到,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二手车经纪公司和二手车车主之间的权利义务,车主在委托销售二手车时,根据这个合同示范文本,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避免二手车在委托销售过程中发生纠纷。

  存在问题

  无法追究责任

  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在二手车委托交易中最多的问题就是二手车在出售过程中出现车况问题时,经纪公司和车主双方都互相推诿,不承担车况责任。“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一是车主故意隐瞒车况,再就是经纪公司在拿到车以后有可能使用了,造成车子出现问题,但因为交易时没有订立合同,出问题时无法追究责任。”

  应对措施(一)

  规范委托双方责任

  记者从《北京市二手车行纪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中看到如下条款,委托人(二手车车主)在将车交给经纪公司时,要把二手车存在的车况问题明确告知,如车子的底盘、车身外观、发动机以及电器设备等部分是否存在瑕疵,并保证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情况是真实的。经纪公司在对车主告知的车况进行确认后,在委托期间,应妥善保管车主车辆,未经车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维修委托销售车辆,否则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负责赔偿因此给车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应对措施(二)

  变更合同要提前通知

  另外,示范文本中还对委托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了规定: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付给对方的赔偿金额由双方约定为委托销售价的百分之几,并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目前,该草拟的合同示范文本正在北京旧车交易网论坛内征集意见。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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