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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通知: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需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9:39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11月23日讯 记者李争平报道: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准备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根据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据此,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各地工商机关应加强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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